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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來源:郴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日期:2019-06-01 瀏覽

    郴州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醫療保險基金的運行安全,遏制和打擊各種騙取、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根據《郴州市直管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郴政發[2000]6號)、《郴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郴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郴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郴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規定,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對舉報行為屬實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嚴禁虛假和惡意舉報。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下列行為可向市醫療保險處進行舉報:

    (一)向參保人員銷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的行為;

    (二)以藥易藥,以藥易物,利用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個人帳戶(IC卡),直接或者變相銷售營養保健品、化妝品、生活用品、兒童藥品、醫療器械等不屬于基金支付范圍物品的行為;

    (三)在為參保人員進行醫療和配藥服務時搭車配藥、或強制推銷、搭銷自費藥品的行為;

    (四)多記、多收醫藥費用,增加基金支出或參保人個人負擔的行為;

    (五)以記假帳、假病歷、假處方和將門診病人掛名住院等手段,騙取基金的行為;

    (六)將應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險帳內的行為;

    (七)將就醫者的醫療費用記入他人的個人帳戶的行為;

    (八)擅自將分支或者協作機構納入定點醫療服務范圍,為未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或藥店提供刷卡記帳服務的行為;

    (九)為不屬于職工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險的行為;

    (十)將本人《醫療保險手冊》轉借他人就醫,或持他人《醫療保險手冊》冒名就醫的行為;

    (十一)利用醫療保險有關醫療照顧政策,超量配藥,轉手倒賣,非法牟利的行為;

    (十二)其他違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用藥及價格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舉報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行為的,應提供具體的線索。舉報人要求獎勵的,應告知聯系方式。

    第五條  市醫療保險處負責接受舉報,應當如實登記和記錄舉報事宜。

    第六條  舉報經核實后,市醫療保險處對舉報人予以獎勵。獎勵金額為查實違規數額的20%,最低不少于100元。由市醫療保險處從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質量保證金中扣除。

    同一違規行為如有兩個以上舉報人,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人自收到獎勵通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未領取獎勵金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第七條  市醫療保險處應當采取下列措施為舉報人保密:

    (一)對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及舉報內容必須保密,舉報材料必須專人保管;

    (二)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三)核實情況時,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透露舉報人身份;

    (四)宣傳報道或獎勵舉報有功人時,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透露或公開舉報人的身份。

    第八條  舉報受理、辦理過程中,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造成泄密以至損害舉報人的利益或人身安全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本辦法由郴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舉報電話:2254139

    辦公地址:郴州市燕泉路39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三樓

    郴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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