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周某訴北京希埃希建筑設計院勞動爭議一案,一審雖然敗訴,最終二審勝訴。
周某自1994年起供職于設計院,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設計院承諾第一個合同期滿續簽第二個合同時,為周某存入3萬元的保險金,6年后(第二個合同到期后),本息歸周某所有,但第二份合同沒有簽訂,周某一直工作至2004年辭職。因設計院拒付保險金本息,周某委托本網站站長韓效亮律師代理此案,訴至海淀區人民法院后敗訴,我方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予以改判,判令設計院給付保險金的本息,最終本案以我方全勝而告終。
附
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周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原北京希埃希建筑設計院職工。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希埃希建筑設計院,上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15815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3萬元保險金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自2000年1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1、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的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而一審判決只認定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缺乏合同依據,直接予以了駁回,并沒有引用應該適用的法律依據。我國法院在民事裁判中,所遵循的是形式邏輯的三段論,事實認定是小前提,查明事實之后引用的法律規定是大前提,而一審判決明顯缺乏大前提,違反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工作原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的范疇,因此,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2、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未續訂第二份勞動合同,所以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3萬元保險金本息的訴訟請求缺乏合同依據,此系錯誤認定。事實上,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有著充分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首先,上訴人在第一份勞動合同到期后,又繼續在被上訴人處工作,長達7年之久,這期間形成的是事實勞動關系。而雙方當初約定續訂第二份勞動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第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上訴人還須在被上訴人處至少再工作3年。至2004年7月28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解除勞動關系時,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又工作了7年,遠遠超過3年的期限,雙方的合同目的已達到,而且已實際履行完畢,根據《合同法》第36條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币虼?,盡管雙方沒有簽訂第二份書面合同,但據該條規定,第二份合同已經實際成立,并已實際履行。在此基礎上,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3萬元保險金本息是有著充分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
其次,根據《勞動法》、《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相關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此,本案中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過錯方是被上訴人而非上訴人。根據《合同法》第45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的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比绻f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存入3萬元保險金的前提條件系雙方續簽第二份勞動合同,而被上訴人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與上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此系被上訴人不正當地阻止了條件的成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視為條件成就,故被上訴人應支付上訴人3萬元保險金的本息。
基于上述兩點,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3萬元保險金的本息合情合理合法,事實清楚,有著充分的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為此特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予以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周某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