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區別
導讀
對大部分勞動者來說,一份工作只要能夠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即可,至于是否簽訂勞動合同,與單位是什么法律關系并不重要。這就導致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如工傷、企業非法解除勞動關系時,企業卻稱“雙方是勞務關系”的維權難問題。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基于雇傭和被雇傭而產生的關系,在法律上屬于勞動法的范疇;勞務關系則是平等民事主體間提供方給用工方提供勞動服務,獲得勞動報酬的關系,由民法調整。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關系的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系可能有很多方,可能是公司與公司的關系,也可能是人與人的關系,還可能是公司與人的關系;
2、用工關系不同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等;而勞務關系只有勞務服務,用工方支付報酬,彼此之間在法律上不存在身份隸屬關系;
3、主體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法定社會保險、公積金等;而勞務關系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適用法律依據不同
勞動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
無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br />
那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時如何證明勞動關系呢?
1、聘用資料:招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短信、聘用文件等;
2、表明身份的證件:工作服、工作證、出入證、工作狀態照片、單位發放的榮譽證書、懲罰通知單等;
3、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表(標題體現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記錄;
4、考勤記錄、加班通知或審批表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文件合同、銷售合同,單位出具的委托書、介紹信等;
7、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跡的報道;
8、工作中來往郵件、微信、QQ聊天記錄、工作安排記錄等;
9、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像。
法 律 依 據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
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律師提醒: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一定要盡可能保留能夠證明自己付出勞動的證明,以便在發生爭議時能夠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對大部分勞動者來說,一份工作只要能夠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即可,至于是否簽訂勞動合同,與單位是什么法律關系并不重要。這就導致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如工傷、企業非法解除勞動關系時,企業卻稱“雙方是勞務關系”的維權難問題。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基于雇傭和被雇傭而產生的關系,在法律上屬于勞動法的范疇;勞務關系則是平等民事主體間提供方給用工方提供勞動服務,獲得勞動報酬的關系,由民法調整。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關系的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系可能有很多方,可能是公司與公司的關系,也可能是人與人的關系,還可能是公司與人的關系;
2、用工關系不同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等;而勞務關系只有勞務服務,用工方支付報酬,彼此之間在法律上不存在身份隸屬關系;
3、主體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法定社會保險、公積金等;而勞務關系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適用法律依據不同
勞動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
無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br />
那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時如何證明勞動關系呢?
1、聘用資料:招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短信、聘用文件等;
2、表明身份的證件:工作服、工作證、出入證、工作狀態照片、單位發放的榮譽證書、懲罰通知單等;
3、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表(標題體現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記錄;
4、考勤記錄、加班通知或審批表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文件合同、銷售合同,單位出具的委托書、介紹信等;
7、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跡的報道;
8、工作中來往郵件、微信、QQ聊天記錄、工作安排記錄等;
9、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像。
法 律 依 據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
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律師提醒: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一定要盡可能保留能夠證明自己付出勞動的證明,以便在發生爭議時能夠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