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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加班費的勞動爭議 加班費的糾紛
    來源:郴州人才網 日期:2019-06-01 瀏覽

    【案情簡介】

    申訴人于1994年10月到被訴人中國建設××支行工作。1998年6月生育,同年6、7、8月休產假。2003年10月,被訴人中國建設××支行與包括申訴人在內的部分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申訴人實際工作至2003年10月。2003年10月17日,被訴人工資代扣清單顯示,申訴人工資為302.78元。勞動合同解除后,申訴人又領取2003年11月、12月工資各500元。2003年11月2日,“××專業支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承諾”形成,其中第三條為“關于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標準和計算與市行各支行、部處相同”,后手寫“(工作日加班每天2.5小時)”;第七條為“產假、婚假、孕期和哺乳期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承諾人署名為:A××、B××、C××(中國建設銀行××分行計財部經理)。2003年12月26日,申訴人因要求被訴人支付加班工資、產假工資等,與被訴人發生爭議,訴至仲裁委。

    【訴辯觀點】

    申訴人訴稱:申訴人于1994年10月與被訴人建行××支行訂立勞動合同,從事儲蓄工作。2003年10月,被訴人通知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并于11月2日向申訴人作出《××專業支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承諾》(以下簡稱“承諾”),承諾給予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加班費以及其他相關待遇,其中對于加班費的支付,被訴人承諾“關于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標準和計算與市行轄屬部、處相同(工作日加班每天2.5小時)”。后經協商,申訴人同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但申訴人在領取被訴人承諾項下款時,被訴人卻違反承諾拒不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29631.14元。另欠發申訴人產假期間工資1530元。為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特依法申請仲裁裁決:1、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29631.14元,產假期間工資1530元及10月份基仲裁工資380元;2、仲裁費用由被訴人承擔。

    被訴人中國建設銀行××分行辯稱:申訴人將中國建設銀行××分行列為被訴人,為主體不當。申訴人與中國建設銀行××支行訂立勞動合同,該支行作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具有獨立應訴的資格。

    被訴人中國建設銀行××支行辯稱:

    1、申訴人主張加班工資所依據的“承諾”,其手寫部分內容,承諾人未得到單位授權,且是在特殊情況下形成,不是承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使被訴人確實作出承諾,申訴人對承諾書第三條“工作日加班每天2.5小時”的內容理解成被訴人承諾申訴人在所有工作日都加班2.5小時并按此時間支付加班工資也是不能成立的:客觀上不可能存在申訴人在所有的工作日都加班2.5小時的事實,既然不存在申訴人加班的客觀事實,即使被訴人作出支付加班費的承諾,也是違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勞動法規政策的,經被訴人核實,沒有發現申訴人加班的資料記載,因此,申訴人訴請支付加班工資的請求不能成立。

    2、申訴人在2003年提供了10個月的勞動,被訴人已支付了12個月工資,不存在欠發2003年10月份工資的事實。

    3、申訴人于1998年休產假,時至2003年12月提出補發產假工資的請求,已經超過仲裁申訴時效。

    【仲裁裁決】

    仲裁委認為:1、加班工資是在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實,是職工應否享有加班工資的條件。申訴人所依據的“承諾”,是被訴人對該支行所有職工有關待遇計算的原則性規定,申訴人需提供證據證明其符合“承諾”規定的條件,即工作日存在加班事實。否則,該“承諾”不能作為仲裁委認定申訴人在被訴人工作期間每天均加班2.5小時這一事實的依據。因申訴人未就其加班事實向仲裁委充分舉證,其索要加班工資的仲裁請求,仲裁委不予支持。2、申訴人于1998年6月生育,至2003年12月提出產假工資的仲裁請求,已超申訴時效。2003年10月17日,被訴人中國建設銀行××支行發放申訴人工資302.78元,申訴人認為是2003年9月份工資,缺乏相應證據。申訴人在離開工作崗位之后,被訴人仍向其支付了2003年11、12月工資。因此,申訴人主張產假工資及2003年10月份工資的請求不能成立。

    經仲裁委主持調解,因雙方爭執較大,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原山東省勞動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訴人的仲裁請求;

    【律師點評】

    被訴人中國建設銀行××分行辯稱申訴人列其為被訴人主體不適格,符合法律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40:“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因此,申訴人與中國建設銀行××支行訂立勞動合同,該支行作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具有獨立應訴的資格,在不存在被訴人中國建設銀行××分行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列其為被訴人主體不適格。

    仲裁委認為“申訴人未就其加班事實向仲裁委充分舉證,其索要加班工資的仲裁請求,仲裁委不予支持?!庇惺H。仲裁委已經認定了“××專業支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承諾”形成,其中第三條為“關于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標準和計算與市行各支行、部處相同”,后手寫“(工作日加班每天2.5小時)”即支付加班費的標準,又要求申訴人舉證顯然與法律相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也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笔欠翊嬖诩影嗟氖聦嵱萌藛挝回撚信e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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